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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2月2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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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职责
主要领导
内设机构
区县环保
办事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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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工作职责
    市环境保护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组成部门,实行省、市双重领导,以市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。
    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:
   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环境保护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、政策,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环境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;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
    (二)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,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;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,审核城市面上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。
    (三)对全市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;负责辐射环境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临管。
    (四)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、野生动植物与湿地环境保护工作。
    (五)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,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;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,并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;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,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,指导生态农业建设。
    (六)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监察,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;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,处理污染纠纷;组织排污费用的征收、管理和使用工作。
    (七)组织严正声明科技攻关及技术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;参与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,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。
    (八)负责环境监测、统计、信息工作;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,发布环境状况公报;组织、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,推动公众参与。
    (九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    对县、区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,以县、区政府为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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